1.
參賽單位報名時應簽署參賽同意書,同意將其營業秘密提供審查委員會審查;執行單位與審查委員均須簽訂保密協定,以保障參賽單位權益與資訊秘密。
2.
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因執行本計畫取得參賽單位及參賽案件相關資料時,僅得於執行本計畫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參賽單位及參賽案件之個資及營業秘密資料;執行單位應建立全面性資料保護措施,同時依個資法及營業秘密法進行自主管理。
3.
得獎企業單位之獎金須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4.
臺北市議會或議員調閱相關文件時,得於遮蔽個資及營業秘密資訊後提供,不受保密條款限制。
5.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適時修正,並於網站上公告。